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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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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7

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决定于2020年7月至11月,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日前,临沂市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通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跨省、市、县辖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七)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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