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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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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1

10月1日开始,有一批食品安全新规实施。下面,我们就来细数,有哪些规定发生变化。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完善了撤销程序。在程序设置上,主要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具体流程。规定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予以执行,同时富余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撤销时限上,《规定》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另外,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该权利的,视为放弃,以解决撤销工作时限过长的问题。

 

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2、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3、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2、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3、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4、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5、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循随机指派抽样人员、随机抽样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同时,复检机构也遵循随机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四、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发生大变化,总的来说,就是由原来的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 并强化了事前事后监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五、河南地方调味面标准废止。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公告(豫卫公告〔2019〕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

 

新标准实施之后,企业需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前来咨询。中科检测拥有国家认可资质,具备多年丰富检测经验,能根据标准要求进行食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