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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排污处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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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中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发现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并督促其改正;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相关内容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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