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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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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9

入河排污口论证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

1、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设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设置影响分析、事故风险评价以及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和结论建议等。
 
3、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35-2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在对影响范围和敏感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的主要水域、相关区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
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3、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
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平年的确定尽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
现状水平年应选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料条件确定。规划水平年应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以项目建成排污年作为近期规划水平年。对于需要扩建的项目,以规划确定的建成年作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

 
分类指标一级二级三级
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涉及一级水功能区中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及二级水功能区中饮用水水源区涉及二级水功能区中的工业、农业、渔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涉及二级水功能区中的排污控制区和过渡区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现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接近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远小于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
水生态现状现状生态问题敏感;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文情势和水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同时存在水温或水体富营养化影响问题现状生态问题较为敏感;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文情势和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文情势和水生态环境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污染物排放种类所排放废污水含有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放射性或持久性化学污染物所排放废污水含有多种可降解化学污染物所排放废污水含有少量可降解的污染物
废污水排放流量(缺水地区)(m³/h)≥1000(300)1000~500(300~100)≤500(100)
年度废污水排放量大于200万吨20~200万吨小于20万吨
区域水资源状况用水紧缺,取用水量达到或超出所分配用水指标水资源量一般,取用水量小于或接近所分配用水指标水资源丰沛,取用水量远小于所分配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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