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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48号)要求,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规定。
1、第十条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2、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3、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特别注意,简化管理锅炉的自行监测是在另一张表上,“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登记信息”里面。
4、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五)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另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6、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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