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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VOCs排放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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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4
近年来,我国对空气污染重视程度逐步提升,尤其是发达地区,污染情况严重,更需要引起关注。2010年前后,雾霾问题爆发,国家大力严抓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并对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内的污染进行了规范要求。中科检测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入到VOCs监测、减排服务领域,以深厚的技术沉淀为企业依法排污提供了技术支持。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VOCs排放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采用外部排风罩收集废气
按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在据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属于违法行为。

2、含VOCs产品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再密闭空间内操作,又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3、排气筒高度
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有其它特殊考虑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除外)属于违法行为。



4、未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排放
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等排放口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进行检测。若厂房不完整,比如有无房顶却无围墙的情况,啧啧操作工位下风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进行监测,依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内平均浓度值超过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20mg/m³属于超标。

5、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下泄露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6、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若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则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若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则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若是原辅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等待检修完毕方可同步投入使用。如果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需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8、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手机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比如废气处理量、运行时间、停留时间、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运行参数的,属于违法行为。

9、最后是对于设备和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也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①企业密封点数量不低于2000个,但未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
②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露检测和修复;
③现场随机抽查,当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时,若发现2个以上不在修复期内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
④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露检测和修复工作

中科检测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提供VOCs监测、减排一站式技术服务,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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