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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检测是什么?检测标准、实施日期全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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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9

2019年,《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从2月1日起,海事部门要求航运企业在海事危防信息系统上为符合条件的到港船舶办理压载水排放报告、申请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及申请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免除。据此要求,为了满足《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的要求,船舶压载水检测工作迫在眉睫。船舶压载水检测工作不只是为了应付公约要求,更是为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压载水检测的标准:
按照公约D-2标准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生物含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二)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三)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船舶压载水检测标准实施日期:

船舶类别D-2标准实施日期
新船(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在交船时
现有船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实施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
曾在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实施过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
未在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实施过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第二次IOPP换证检验时
不适用IOPP检验由主管机关确定时间,且不迟于2024年9月8日

需要进行船舶压载水检测,并报告的船舶:
凡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港后均应进行压载水检测,并将压载水管理情况报告,但以下船舶和海上设施除外:
(一)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二)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
(三)渔船、军用船舶和公务船;
(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
(五)海上固定和移动式平台。
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免除船舶压载水检测和管理:
(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四)无人驳船;
(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船舶压载水检测后不达标的,该如何处理压载水?
对于检测后发现船舶压载水相关检测指标超标的,需督促船舶按照公约要求自行选择处置方式依法合规处置压载水,包括但不限于不排放,使用船舶自有压载水管理系统或岸基处理系统处理,深海置换,以及第三方药物化学处理等。
更多船舶压载水检测相关问题,可咨询中科检测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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