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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要求,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属于登记物质范围。本文简要分析了聚合物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特别规定。
中科检测可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1. 聚合物的定义
聚合物是指物质分子由一种或者多种单体单元按序列组成,此类分子的分子量分布在一定范围内,分子量的差别主要取决于单体单元数目的差别。聚合物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分子量不是某一固定数值,而是呈现分散分布;
(2)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分子中至少含有3个单体单元,这些单体单元以共价键的形式与至少一种其他单体单元或其他反应体相连;
(3)分子量相同的分子不超过所有分子的50%(重量百分比)。
2、聚合物的备案要求
符合聚合物的备案条件且不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可以办理聚合物备案。
1. 聚合物的备案条件
(1)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
—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聚合物的所有新化学物质单体/反应体重量百分比均小于或者等于2%;
—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是聚合物的所有单体/反应体均在《名录》中。
(2)低关注聚合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低关注聚合物:
1)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在1,000-10,000之间。分子量小于5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分子量小于1,0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5%。同时不得含有高关注或者高反应活性官能团,如重金属、氰基(非共轭除外)、丙烯酸酯、氮丙啶、异氰酸酯(封端的异氰酸酯除外)、硫代异氰酸酯、乙烯基砜、烷氧基硅烷(烷基为甲基或乙基)、胺、螺烯胺、卤硅烷、肼、α/β内酯、甲基丙烯酸酯等。
2)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大于等于10,000。分子量小于5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分子量小于1,0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5%。
3)属于聚酯聚合物。聚酯聚合物是指主链是单体通过酯键键接而成的聚合物或主链呈现酯键链接特点的聚合物。
3. 聚合物备案的材料要求
办理聚合物备案,申请人除提交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表征聚合物的信息:
(1)单体/反应体列表,包括单体/反应体的化学名称、CAS号、含量(投料重量比/重量百分比)、以及单体/反应体在《名录》中的收录情况。
(2)分子量分布图,包括聚合物的凝胶渗透色谱图(GPC,Gel Permeation Chromatography)或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如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等。
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图是判别物质是否符合聚合物定义或者是否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必备信息。
(3)聚合反应机理过程,包括用文字或图表概括性描述聚合反应的单体、过程、条件和机理。
(4)申请物质不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判别说明材料。
4、聚合物的常规和简易登记要求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聚合物,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量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聚合物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的,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的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表征聚合物的信息(要求同“聚合物的备案要求”)、聚合反应单体残留情况、所含金属或其阳离子情况。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聚合物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豁免提交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数据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任一条件不满足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量按相应登记类型的数据要求提交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1. 结构中不含有钠、镁、钾、钙以外的其他金属;
2. 不溶解于水、亲脂性溶剂(正辛醇、正庚烷)和通用溶剂(四氢呋喃、二甲基甲酰胺);
3. 在酸碱条件下具有稳定性,即在 pH 值分别为 4.0,7.0,9.0 和 1.2(如果在生理上重要)的条件下开展的稳定性测试均显示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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