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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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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9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申请登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产能、行业/市场实际需求等测算确定。申请条件要求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登记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范围: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表;
(2)简易登记申请表附件: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2)测试报告或者资料,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
3)依照本指南要求,申请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判定结论及依据;
4)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
5)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6)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7)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后期监管:
1)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登记证载明事项开展活动。
2)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不得转让。
3)简易登记的物质不能进入IECSC名录。
4)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向下游用户传递新物质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证据妥善保存。
5)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详细登记后监管细则请参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第七部分——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跟踪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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