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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 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作为第三方检测中心,中科检测机构拥有CMA认证检测资质,检测设备齐全,数据科学可靠,可出具国家认可的儿童化妆品备案检测报告。
儿童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相比,儿童化妆品在产品配方设计、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平面图、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等方面均有特殊要求。
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规定,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应体现如下相关内容:
应明确其配方设计的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特别是香料、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应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儿童化妆品备案检测要求
1、微生物指标要求: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限值为≦500CFU/g或500CFU/ml,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为≦1000CFU/g或1000CFU/ml。
2、毒理学试验要求: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3、不得宣称“高倍防晒”
防晒类化妆品作为特殊化妆品,一直是监管的核心类目。
儿童防晒化妆品的配方设计还应当兼顾安全性以及防晒效果,必要时进行获益风险分析。原则上,化学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3种(不含3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成人用量,二氧化钛、氧化锌同时作为防晒剂或其他目的使用时,其总使用量不得超过25%,且SPF值不宜高于30。
重点强调了儿童防晒类化妆品宣称要求,其中包括防晒效果宣称应当与产品功效试验报告的测定结果相符,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高倍防晒”,不建议有鼓励暴晒的内容,如有效抵抗XX小时紫外线辐射、有效降低XX%紫外线损伤、提供XX倍防护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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