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CENTER
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国内外相关规定解析
  • 247次
  • 2024-12-12

  化妆品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人、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人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在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以下简称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较为成熟的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方法,化妆品风险物质的检测已从研究阶段向深化应用阶段发展。目前,国家监管部门、化妆品企业以及科研人员仍在不断努力,探索新的方法和技术。





  作为第三方检测中心,中科测试机构拥有CMA和CNAS认证检测资质,检测设备齐全,数据科学可靠,可出具国家认可的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报告。


  欧盟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


  在欧盟,各成员国使用《化妆品规程》(CommissionDirective 76/768/EEC)来监督化妆品行业。该规程颁布于1976年,旨在令符合规程要求的化妆品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产品不可在任一成员国流通。《化妆品规程》主要规定了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着色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27。欧盟范围内自2004年9月11日起全面禁止动物试验,2013年3月11日起禁止销售经动物实验测试的化妆品或原料。欧盟现已开发了多项适用于体外测试的方法和构效定量关系的软件工具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消费品的安全设立了指令2001/95/EC,各成员国须据此对市售化妆品检测和调查,并且建立了快速警报系统(RAPEX)进行定期通告。


  经过多次实践论证与修订,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化妆品法规》( Cosmetics Regulation2009/223/EC),于2013年7月实施,同时将1976年颁布的《化妆品规程》废止。《化妆品法规》在化妆品政府监管、安全性评。


  《化妆品法规》在化妆品政府监管、安全性评价要求、上市前卫生要求、标签标识要求、禁限用物质清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对于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评估有着重要意义。该法规在附录I中指出,化妆品安全报告的A部分应该包含TPS、微生物含量和防腐剂效果测试、包装材料测试等信息,但并未明确规定测试限值,大多数是参考欧洲药典、英国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标准。根据法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化妆品测试通常包括重金属、微生物、防腐剂有效性、包装材料稳定性等的测试报告。


  美国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


  美国化妆品监管和化妆品企业主要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和《联邦法规》(CFR)等法规。同欧盟管理类似,FDCA要求生产企业对化妆品安全性负责,关于如何证实产品安全性无具体要求,且未规定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指南和评估人员的要求。生产企业通常由毒理学家做出的产品毒理评估报告,说明产品在正常和可预测的使用条件下是否安全。


  毒理学家会依据产品配方中各种成分的毒理特性和成分混合后的相互作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的特性,结合使用途径剂量及频率、接触面积和部位等因素综合评估。除毒理评估报告外,企业还需提供微生物、重金属、防腐剂有效性等测试报告并根据不同类别决定增添测试项目。检测技术主要是采用《美国药典》中的相关方法和IS标准。


  《美国药典》中提及的化妆品检验方法有:TRA配方毒理评估、微生物测试、防腐剂有效性、重金属污染测试、皮肤刺激试验和眼睛刺激试验。化妆品企业还可以提供微生物、重金属、防腐剂有效性等测试报告以确认化妆品的安全性。如果标签上有宣称保湿、SPF值等,应进行相应的测试。


  日本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


  日本将《药事法》作为监管化妆品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药事法》的设立是为了确保药品、准药品以及化妆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该法规将化妆品划分为化妆品和准药品。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其境内化妆品和准药品的监督管理,厚生劳动省药品食品局负责制定相关法规文件。日本未实施化妆品批准制度,但要求化妆品企业承担化妆品安全、质量的全部责任与风险。日本对于准药品和新原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重点原料实行清单式管理。


  厚生劳动省负责发布禁限类物质清单,限用物质的浓度、用途和规格必须符合相应标准。《药事法》(法律号145,1960年)第42条第二款,化妆品标准(生省告示第331号)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规定,化妆品原料甘油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1.0g/100g甘油,并在附录中列出化妆品中首先成分以及100g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g)。


  中国化妆品风险物质检测


  我国化妆品系统管理体系始于1989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过30多年的实践,202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提出按照风险程度分类管理的监管理念,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不再强调用途,同时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作为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的必要资料。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体系始于卫生部1987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并且沿用至今。在此基础上,原卫生部和原国家食药总局于1999年、2002年、2007年和2015年进行修订,形成了《规范》,系统全面的规定了化妆品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及其检验方法


  原国家食药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中明确规定了化妆品风险评估程序,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监管科学的重要部分2013年,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中规定,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进一步促进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用。


  2021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完善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充实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内容。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